到首页
 
热搜

门诊记录保存期限的法律规定(门诊记录保存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播报文章

life

发布时间: 2024-11-06 05:33:01life官方账号
关注
当前位置: 法律 » 案例 » 正文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同时,按照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发展,门诊记录已经成为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门诊记录的保存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门诊记录保存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对患者的门诊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保存。同时,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记录等病历资料。

二、保存期限

住院期间病历资料的保存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至少保存五年。其中,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记录、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化验结果、影像资料等。

门诊期间病历资料的保存期限

门诊期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接诊记录、诊断证明书、处方、医嘱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患者的病历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三、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照规定保存门诊记录的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对于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医疗机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

门诊记录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存。患者也应当关注自己的权益,及时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报/反馈

发表评论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