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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