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查到的信息,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本是2019年发布的。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可以访问宁波市人民政府的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积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金额由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对于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将职工个人账户的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九条 职工有权查询、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二)租赁住房;
(三)因病住院或者实施某些特殊情况;
(四)退休或者达到法定离休年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